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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胜诉!我所律师代理莫言侵权纠纷案,终审获赔210万

2020-01-03 浏览次数:19300

近日,由我所高级合伙人刘汝忠律师代理的莫言人格权纠纷案迎来深圳中院的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上诉人深圳玉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玉瓷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莫言先生获赔财产损失20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莫言“被代言”,被告擅用莫言书法合照宣传


2018年12月,莫言发现在互联网上出现了大量与“莫言”相关的广告代言类视频及图文信息。在一段名为《玉瓷企业宣传片》的视频中,被告多次提及莫言先生姓名、插入其照片、展示其题写的与陶瓷相关的书法作品,并配音称:“莫言老师家里在使用玉瓷科技纯陶瓷养生锅后,给予了玉瓷科技极高的评价,并邀请公司创始人董震雷到家里做客,为其题词……最后莫言老师说:用了玉瓷科技养生锅,炒菜味道就是不一样,健康养生,其他金属致癌锅再也用不回去了,希望你们把它卖到全世界,为全人类的健康造福。”此外,在另一段视频中,被告在其广告内容的显著位置中标注“莫言以战友相称的企业家导师——董震雷”,并再次插入“莫言与董震雷合照”。

 

与被告本不相识,经小区收发室工作人员牵线结识


莫言与董振雷本不相识,与其合影及书法题词乃莫言所住小区收发室工作人员顾某牵线请托。顾某对莫言说董震雷为其家人支付保险费,自己无以为报,便恳请莫言为董震雷写一幅字。莫言出于助人的心态勉强答应,得知董震雷是做陶瓷生意,便随手抄写了一手与陶瓷有关的明代著名咏物诗《咏景德镇兀然亭》交给顾某让其转交董震雷。数日后,顾某又请求莫言允许董震雷来家中拜访。在短暂会面期间,董震雷热切请求与莫言合影留念,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莫言的书让其签名,因两人都曾经入伍,故最后落款题字:赠与董震雷战友。

 

诉诸法律,莫言终审获赔损失


莫言从未料想到,当初的好心之举反遭被告利用、侵权牟利。因此莫言委托我所高级合伙人刘汝忠律师,向深圳玉瓷公司提起诉讼。深圳玉瓷公司被指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莫言的姓名、照片以及书法作品用于企业的宣传视频及广告中,让消费者误以为原被告之间具有关联性,此举严重侵犯了莫言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被诉后,深圳玉瓷公司辩称制作《玉瓷企业宣传片》的目的仅是用于内部员工激励,其没有在网上传播涉案视频及网页图文信息,也没有授权任何人或组织在网上传播上述信息。另外,原告主张的财产赔偿金额、精神赔偿金额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也远远超过了相关的赔偿标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玉瓷公司未经莫言的许可,使用其姓名与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制造莫言为其产品进行代言的广告形象,侵犯了莫言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莫言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删除相关信息,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莫言的姓名和肖像并在《光明日报》上刊登对莫言的致歉信。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审法院考虑了莫言代言的市场价值、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形象的受损程度等几个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万元以及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判决后,深圳玉瓷公司不服,继续上诉并主张:本案侵权形式体现为在网络上上传侵权视频、网页广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范围确定赔偿数额。上诉人据此主张其赔偿损失金额不应超过50万元。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莫言未曾进行商业代言,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因本案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但莫言作为我国获得过诺贝尔奖、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作家,其身份、社会形象、社会地位与一般的影视明星、作家具有明显的差异,如其进行商业代言则其代言的市场价值不言而喻,因此上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被上诉人损失的实际金额虽然没有相关代言合同等证据直接予以证实,亦显然不止50万元,被上诉人莫言的损失范围并非完全无法确定。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50万元的赔偿限额,显然并不足以填补莫言的损失,亦不足以对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起到惩戒作用。故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损失数额,原审判决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调整赔偿标准,认定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莫言财产损失200万元(不含维权损失),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莫言系我国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著名作家、文学家,且莫言对自身形象、名誉十分珍视,在商业代言方面非常谨慎,珍惜其社会形象与名誉,上诉人虚构被上诉人莫言为其产品代言的事实,且所虚构言论与被上诉人莫言作为具有良好声誉的作家形象相距甚远,亦缺乏公允,具有明显恶意,对被上诉人莫言的社会形象造成较大损害。原审判决综合考虑本案上诉人侵权的实际情况、过错程度、被上诉人作为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著名文学家因此次事件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等因素,认定上诉人应承担10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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